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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工商贸行业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09-06 12:12:00  浏览次数: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
命令
是否公开 处罚
权限
1 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时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2 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3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时,未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 企业的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周边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5  企业在进行涉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相关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与管线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隔热措施的;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车辆在危险区域停留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6 企业未对电炉、电解车间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电炉、铸造熔炼炉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7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8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并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装备的,未按要求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9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煤气柜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 企业对涉及煤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施、区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1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等未采取防腐蚀措施、未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喷溅等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2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防腐措施;电解车间通风不良造成氢气聚集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3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安全措施的;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作业未设置事故池、未加强剧毒物品管理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4 企业对存在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措施的;企业对存在铅、镉等重金属蒸气、粉尘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中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大型企业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
命令
是否
公开
处罚
权限
1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有1至2处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有3至4处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2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有1台(套)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有2台(套)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有3台(套)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3 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既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4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其中3名及以下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其中4至5名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其中6名及以上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5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按规定定期组织了演练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且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6 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较重 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配备监护人员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7 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发现3处及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较重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发现4至5处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发现6处及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8 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较重 存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任一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同时存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以及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9 工贸企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较重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通风,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任一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严重 既未按要求进行通风,也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
改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
命令
是否
公开
处罚
权限
7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较重 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对粉尘涉爆企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 对粉尘涉爆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8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1项内容或者有1项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2项内容或者有2项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3项以上内容,或者有3项以上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9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三种情形之一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三种情形之二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存在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三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轻微         省级、市级、县区级
较轻        
一般 有1台(套)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有2台(套)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有3台(套)及以上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