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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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15号第十五条 |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风险;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2、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继续使用会危及作业人员安全;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1.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用相关设施、设备; 3.查封作业场所,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 |
省、市、县三级 |
2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 |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风险; 3.经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
1.执法机关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2.执法机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省、市、县三级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 检查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三条第十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乡四级 | 是 |
2 |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安全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3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4 |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冀应急政法〔2022〕21号) |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年度检查 | 省、市两级 | 否 |
5 | 对承保安责险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 安责险承保公司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按季度调度抽查 | 省、市、县三级 | 否 |
6 |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 发生过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7 |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监督管理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8 | 对煤炭开发项目初审情况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9 | 对生产煤矿采区回采率年报审核情况的监督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年度检查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0 | 对煤矿生产能力审查情况的监督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1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9]1号第七条第二款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2 | 煤矿化解产能关闭验收工作 | 《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细则的通知》(冀煤化[2016]4号)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3 | 对特殊和稀缺煤种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审查情况的监督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年度检查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4 | 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5 | 水体下、建(构)筑物下、铁路下从事煤炭开采的管理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 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第108条 | 煤矿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7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 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8 | 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应急救援队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19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 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20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冀应急政法〔2022〕21号) |
生产经营 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两级 | 否 |
21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生产经营 单位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依据检查计划开展 | 省、市、县三级 | 是 |
序号 |
征收 (用)事项 |
法定依据 |
征收 (用)对象 |
征收(用)条件 | 征收(用)范围 | 征收(用)数量 | 征收(用)数额 | 办结时限 | 补偿标准 | 具体情形 | 执法权限 |
1 |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的征用(调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2.《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3.《抗旱条例》第四十七条 4.《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五条 |
单位、个人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在紧急防汛期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场地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物资、设备、场地、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 依实际需要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确定 | 依实际需要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确定 | 应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归还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1.应对突发事件 2.防汛抗旱 3.应对其他自然灾害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序号 | 给付事项 | 法定依据 | 给付条件 | 给付材料 | 给付数额 | 给付方式 |
给付程序 及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1 | 应急救助资金给付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 2.《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
发生自然灾害,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出现需要紧急救助的受灾人员 | 受灾人员信息材料 | 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 银行卡汇入 | 由地方统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上级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补助到位 | 县级 |
2 | 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领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2.《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
出现居民住房因灾毁损情况 |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 一般损坏房屋2000元,严重损坏和倒塌房屋2万元 | 银行卡汇入 | 由地方统计倒房需恢复重建台账,在重建完工之前,全部资金补助到位 | 县级 |
3 |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 |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 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 |
银行卡汇入 | 由地方统计需冬春救助受灾群众数量,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