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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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2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3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4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3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1处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2处以上5处以下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5处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6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 对施工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管道所属单位书面同意施工,但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或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的,或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可以处3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既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 | 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2项不相适应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3项及以上不相适应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是 | ||||
13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已建立相应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相应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4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或者登记制度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5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30日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60日以上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7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抽查发现3种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抽查发现3种以上5种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抽查发现5种以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8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在作业场所已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他已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是 | ||||
1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1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2个月以上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0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亦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是 | ||||
21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3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是 | ||||
22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上5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5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是 | ||||
23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上5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处以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 | 是 | ||||
2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存在违反1项规定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存在违反上述2项规定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存在违反3项及以上规定的 | 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或者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6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7 |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28 |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29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30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确认,建立了档案但存在漏项或缺项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3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4 |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5 |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未写明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办法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6 |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8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9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0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1 |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轻 |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2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涉及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3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3处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4 |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无明确条款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2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公布版本为第二十一条,实际应为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5 |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且还未投入生产(使用)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已投入生产(使用)30日以下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已投入生产(使用)30日以上的 | 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 | 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上限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
8 |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也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9 |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也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2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3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4 | 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5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6 | 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严重 | ||||||||
7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8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无明确条款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9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无明确条款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0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11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2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10箱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10箱以上30箱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30箱以上50箱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50箱以上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2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3 |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 | 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存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5 |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6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 | 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生产烟花爆竹制品20箱(件)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生产烟花爆竹制品20箱(件)以上50箱(件)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生产烟花爆竹制品50箱(件)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9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0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2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 | 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违法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10箱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10箱以上30箱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30箱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3 | 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1万元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5 |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6 | 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
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8 | 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9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上限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 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10箱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10箱以上30箱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30箱以上50箱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烟花爆竹制品数量50箱以上的;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 ||||
2 |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5件(个)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5件(个)以上10件(个)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10件(个)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 |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4 |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存在3项以下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储存烟花爆竹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存在3项以上5项以下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储存烟花爆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存在5项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储存烟花爆竹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5 |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20箱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20箱以上50箱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6 | 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30日内未予销毁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内未予销毁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60日以上未予销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7 | 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规行为中有1项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规行为中有2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规行为中有3项及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8 | 批发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下,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上5日以下,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上,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9 | 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申请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申请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申请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0 | 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1 |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造成伤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2 |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 否 | |||||
一般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引火线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3 | 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否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是 | |||||
14 | 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 否 | |||||
一般 | 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5 |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6 | 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
17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8 |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9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20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