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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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 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一般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较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严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0处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
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是 | |||||
一般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3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是 |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履行2项法定职责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履行3项及以上法定职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 是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履行本条规定的第(一)项职责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
一般 | 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履行2项法定职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是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及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有遗漏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准确,与现实不符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 | 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虚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轻微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较轻 | ||||||||
一般 |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轻微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较轻 | ||||||||
一般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5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7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8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9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1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4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3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较轻 | ||||||||
一般 | 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4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5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存在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违法情形中的1种的 | 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存在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违法情形中的2种的 |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违法情形3种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8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发现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发现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发现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轻微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
一般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又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2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是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33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4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5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6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前述两种情形均违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7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8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39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是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是 | |||||||
一般 | 是 | |||||||
较重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是 | |||||
41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较重 |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严重 |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42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一般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较重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严重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43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较重 | 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严重 |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是 | |||||
44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及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及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
45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46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3 | 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一)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 | 是 | ||||
2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已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整改方案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对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存在3处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存在4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能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有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相抵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含300人),未按规定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教育培训; (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已按要求落实,但培训档案内容不完整,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
一般 | 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或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三)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窨井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五)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六)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三)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发现有1名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发现有2至4名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发现有5名及以上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生产经营单位在协议中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3至4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5项及5项以上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非高危行业领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高危行业领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强令冒险作业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并实施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已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5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制定了复工复产方案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或者未组织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制定了复工复产方案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也未组织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也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及时处理,并加强视频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确保所录制的视频图像真实、连续、可溯。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1至3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对4至6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对7处及以上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论证评估制度。新增涉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未开展安全论证的,不得擅自投入建设和运行。已运行的涉重点环保设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改造,直至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1处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对2处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对3处及以上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8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管理、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等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未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管理、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等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9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未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制度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0 | 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资金差额占该项应投入总额不足10%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资金差额占该项应投入总额10%以上不足30%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资金差额占该项应投入总额30%以上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班组或者车间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5 |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不足10%进行生产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不足30%进行生产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7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故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8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1项指令拒不执行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有2项及以上指令拒不执行的 |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9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一般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较重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13 | 明知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4 |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是 |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逾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逾期20~30个工作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6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2 | 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3 | 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4 | 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5 | 已经批准的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但未得到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6 |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
严重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缺少3项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2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3 |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发现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发现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4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5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6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 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 改正 |
否 | ||||
严重 | ||||||||
3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1项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2项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2项以上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但公开内容不完整的 | 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按规定公开涉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5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1次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2次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2次以上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6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10日以内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30日以上的,未提出变更申请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违反1项强制性规定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违反2项强制性规定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违反2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者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都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
10 |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1人(次)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以上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2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2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2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1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2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的 | 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2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重大疏漏 | 对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3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一般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费用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既不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4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5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6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2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3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4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5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特种作业人员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特种作业人员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16),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配备与其培训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以及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缺乏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不完善,或未建立相应工作台账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开展年度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策划设计的或未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并有效实施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无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以及与其所承担的安全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和办公设备、设施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凡不具备与其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条件和教学场地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1种专业课程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有2种以上专业课程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 |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轻微 | 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
一般 | 人员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较轻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较重 |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
严重 | ||||||||
6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轻微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否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超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50%但不足100%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50%但超过30%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30%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期不满2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独立上岗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2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3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漏报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是 | |||||
4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是 | |||||
5 |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是 | |||||
6 |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
较重 |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严重 | 存在上述较重情形,且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7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8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 | 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未按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开展评估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5 |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6 | 未按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未按要求对规定的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1项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2项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3项及以上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
轻微 | 省级、县区级、市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九条第三款: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1条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2条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 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3条及以上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1条整改指令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2条整改指令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3条及以上整改指令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
12 | 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1处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并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有2处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并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3处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并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0.9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 | ||||
较轻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个季度区间内未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未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个季度及以上区间内未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未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 权限 |
1 | 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建立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台账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2 |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六)其他危险因素。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缺项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3 | 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严格按照管控措施落实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并分别制定管控措施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4 | 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
一般 | 未对2处及以下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
严重 | 未对3处及以上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5 | 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按规定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审核、批准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6 | 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作业前明确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但未明确职责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作业前既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也未明确各自职责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7 | 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或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进行了安全交底,但告知内容不全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或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且在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均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8 | 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作业现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仅采取了其中2项及以上安全保障措施但未采取全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作业现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仅采取了其中1项安全保障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作业现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9 | 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中有1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中有2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均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0 | 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测,但未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了危险因素检测,但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连续检测或重新检测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均未进行危险因素检测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1 | 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清空或置换等措施。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仅采取规定中2项及以上措施但未采取全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仅采取规定中1项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未采取规定的任何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12 |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法律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处罚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
轻微 | 省级、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在存在1种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一般 | 在存在2种及以上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人员仅采取了部分防护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较重 | 在存在2种及以上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 ||||
严重 |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