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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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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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等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不停止使用,未发生事故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不停止使用,未发生严重事故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使用,发生严重事故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5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较轻 | 拒不改正,未发生事故的 | 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未发生严重事故的 | 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发生严重事故的 | 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 | |||
6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较轻 | 首次被查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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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停止的或已实施后期管理但未按照要求的 |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实施后期管理、未采取整改措施、不配合检查,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多次违法、未实施后期管理、未采取整改措施、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检查,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迟滞十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内,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迟滞超过三十分钟以上,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或提供关键性假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暴力抗法,伪造现场或证据的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较轻 | 首次违法,已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主动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已整改并接受监督的 | 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多次违法,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实施修复,拒不改正的,态度特别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较轻 | 首次违法,制定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未按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制定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但未实施的 | 责令其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不配合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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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2保管规定的;(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九)未建立会计账目的;(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严重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3 | 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
一般 | 违法情形一般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 |||
严重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 |||
4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 |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提供的资料有2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提供的资料有3至4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的资料有5项以上不真实、不完整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