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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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细化条件 | 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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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上一百四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四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四百公斤以上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六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二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2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上一百四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四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四百公斤以上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六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二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3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上一百四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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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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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四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四百公斤以上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六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二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4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 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五百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七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七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六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5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 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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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海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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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 |
/ |
海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内陆水域: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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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八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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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内陆水域: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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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 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按第2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 | |||
7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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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8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 | / |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六个月以下 | /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一年以上 | /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养殖设施面积五十亩以下 | /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养殖设施面积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 | /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养殖设施面积一百亩以上 | /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六千元以上六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二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七千元以上七万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五百公斤以上三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八千元以上八万九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三万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九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12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五百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二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八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13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出租或出借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买卖或涂改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案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案值二万元以上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案值五千元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案值二万元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18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19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内水和领海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20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 吨位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较轻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超过核定捕捞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较轻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 | 一般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23 |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 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一般 |
未携带我国禁用的渔 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挥调度;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外国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法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一千元以下 | / | 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 / | 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四千元以上 | / | 可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碍航渔具长度一百米以下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碍航渔具长度一百米以上二百米以下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碍航渔具长度二百米以上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在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因渔船作业原因,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行驶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因渔船作业原因,造成其他船舶无法正常行驶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海上交通事故,造成其他船舶损失和损害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五十公斤以下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五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二百公斤以上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准备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发现一次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现二次及以上 | /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案值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案值二万元以上 | / |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 较轻 | 案值一万元以下 | /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案值二万元以上 | /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 | 《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的部门和处罚的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案值五百元以下 | / | 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值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 警告,并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案值二千元以上 | / | 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5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6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持有特许猎捕证,并且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7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也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8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持有特许猎捕证,并且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9 | 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也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0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 |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的 | /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1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2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43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4 | 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引进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引进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一般 | 放归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严重 | 放归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46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并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有实质性资料和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保护法第二款、第三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
较轻 | / | ||
一般 | 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 | / | 按照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
严重 | 重大或者特大的事故 | / | 按照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
49 |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较轻 | 渔业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业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且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 /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且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较轻 | 小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般 | 中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严重 | 大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52 |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较轻 | 小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且未造成水污染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般 | 中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严重 | 大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53 |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较轻 | 小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般 | 中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三万元至六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严重 | 大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 |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六万元至十二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5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重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55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重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5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警告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按规定报告,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渔港水域内排放污染物的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排放污染物的渔业船舶拒绝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拒绝现场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现场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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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 | 警告 |
一般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配备任何防污设施、器材,或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但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 | 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渔港水域内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 | / | / |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
63 | 渔港水域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 一般 | 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渔港水域内拆船单位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站),但尚未使用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且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擅自转让渔业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也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但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69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渔业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未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 | / |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但未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71 |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72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十二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较轻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申报三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74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较轻 | 维修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改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严重 | 制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7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通船员证书 | / |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 / |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
76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普通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伪造、变造、转让职务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普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 /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职务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 /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78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人为普通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人为职务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79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执行渔业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或未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或未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警告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80 | 渔业职务船员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或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82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83 |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84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或者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或必要时未直接指挥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85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二千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二千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三百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千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百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八千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八千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三百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千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百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一万五千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一万五千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三百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千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百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86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87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88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捞日志填写不规范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填写渔捞日志 | / | 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记载不全,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记载中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91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92 | 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报告不及时,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报告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未组织船员尽力施救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渔业船舶的船长在弃船时未最后离船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 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95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三万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三万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二千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万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七万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七万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二千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万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以罚款十一万元为基础,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罚款十一万元,每增加一名普通船员未持证加处二千元;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加处一万元;每缺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五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 | 责令改正,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7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或海洋渔业三级以下职务及普通船员培训 | /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海洋渔业二级职务船员培训 | / | 责令改正,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海洋渔业一级或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 | /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8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首次违反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违反两次以上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 | 警告,责令改正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 | 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2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3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4 |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较轻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 | /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 | /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 | /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者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也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借用者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106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较轻 | 未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但未冒充其他船舶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冒充其他船舶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7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一般 | 未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9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救生或消防设备未按规定配备 | /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 |
严重 | 救生或消防设备未按规定配备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 救生或消防设备有一处未按规定配备罚款二百元,每增加一处未按规定配备加处二百元。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0 | 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50千瓦以下 | /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50千瓦以上250千瓦以下 | /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250千瓦以上 | /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