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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发布时间:2023-04-19 10:50:28  浏览次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轻微 检测费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较轻 检测费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一般 检测费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较重 检测费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严重 检测费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检测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2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较轻 首次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第二次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8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6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8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500元以上43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4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7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1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5倍以上7倍以下;对农户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7倍以上8倍以下;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8倍以上10倍以下;对农户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种产品 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两种产品 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多种产品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11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1万以上不足5万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5万以上的 可以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初次违法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4 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5 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6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或者无违法所得,造成一般损失的 责令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6千元以上的,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较轻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标牌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标牌,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特别
严重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19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较轻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
严重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0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毁灭有关次要证据,对事故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的,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毁灭有关主要证据,对事故查处造成明显影响的,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查处终止,阻扰调查处理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轻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且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且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不超过15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且收购生鲜乳数量15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