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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广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4 10:05:29  浏览次数:
广阳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
 
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执法事项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执法事项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
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追究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行风建设,建设文明机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适用内容及事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意或过失构成误事、差错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当,构成误事、形成差错的;
2、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应履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影响公正执法的;
4、违反法定程序办事的;
5、工作中无故脱岗,延误重大事项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追究办法及实施
1、建立“误事差错登记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驻局纪检组随时与被审计单位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将误事差错责任追究与处室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各处室在本年度内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差错、误事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3、对出现误事、差错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纪律处分等。
四、健全组织与措施。
1、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误事、差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误事、差错追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加强对误事差错追究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齐全、处理得当”的原则,对工作中出现的误事差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达到教育惩戒、整改纠正之目的。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