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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1-12-24 10:04:17  浏览次数:
广阳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说服教育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错误,接受审计检查、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免于行政处罚。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经批评警告后,改正了错误行为,但影响了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经批评警告后,改正了错误行为,但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1、违法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