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广审〔2021〕23号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保障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正确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廊坊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行政处罚,是指本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对机关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审理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广阳区审计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法规审理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审计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业务股室应将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下列资料提交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证据、审计记录;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业务股室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五)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法规审理股在收到以上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审理人员发现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审计决定存在下列重大差错的,法规审理股应当提出审理意见,要求相关股室修改或补正。
(一)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二)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四)基本格式不规范;
(五)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第九条 对于审理工作其他要求参见《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廊广审〔2020〕12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广阳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理办法》(广审字〔2017〕12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