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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0 15:40:37  浏览次数:
廊广审〔2021〕24号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执法,是指具有审计执法权的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审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类型及审计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审计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审计过程的记录
第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 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 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 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 得出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记录应当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
第十三条 直接送达审计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广阳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广审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