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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24  浏览次数:
廊广审〔2021〕25号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和《廊坊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廊审〔2017〕34号),结合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阳区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监督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广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类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广阳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主体名称、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局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业务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依审批权在适当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审计监督相关内容公示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审计业务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广阳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审理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审理股负责公示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审计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区审计局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监督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监督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广阳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广审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