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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9 16:44:39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广爱
罚决〔 2023 〕0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廊坊恩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东方之珠小区122幢3单元2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BW3JH53T
根据
廊坊市“双联办”巡查反馈案件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
土方施工,抑尘措施未开启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4月13日16时05分至17时30分,在
广阳区银河路与广阳道交口东北侧,银河领域小区北侧,土方施工抑尘措施未开启,出入口处积尘严重
,被
廊坊市“双联办”巡查发现并通报至廊坊市环保工作群,
问题编号:市“双联办”第14369号,问题等级:A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已自愿
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廊建法【2020】4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华夏
银行
廊坊分行
营业部(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 66
号),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广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100037】号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
2023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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