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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9 16:44:39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广爱 罚决〔 2023 〕0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廊坊恩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东方之珠小区122幢3单元2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BW3JH53T
 
根据 廊坊市“双联办”巡查反馈案件,本机关于2023 年417日对你(单位) 土方施工,抑尘措施未开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13日16时05分至17时30分,在广阳区银河路与广阳道交口东北侧,银河领域小区北侧,土方施工抑尘措施未开启,出入口处积尘严重,被廊坊市“双联办”巡查发现并通报至廊坊市环保工作群,问题编号:市“双联办”第14369号,问题等级:A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廊建法【2020】4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华夏  银行廊坊分行  营业部(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 66  号),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广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100037】号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
                                      2023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