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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9 08:32:14 浏览次数:次
郭洪星在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68号一楼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关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规定,依法适用从轻情形。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二) 罚款叁仟元整,罚没合计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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