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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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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2016年广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6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6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02 09:05:00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6年)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级次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物价        
    1.价格鉴定认证费(取消、停征)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0]6号,冀财税[2016]55号(停征),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取消)
教育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冀价行费字[1999]12号,冀价行费[2014]3号,冀价行费[20154]221号(择校费2015年起新生取消)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冀价行费[2014]3号
    4.高等学校(含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冀价行费[2008]6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价行费[2014]1号
    5.考试考务费   缴入财政专户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冀价行费字[2004]17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价行费[2012]3号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财综[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8]3698号,发改价格[2003]2161,冀价行费[2006]13号
    (4)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1992]价费字367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价行费[2014]41号,冀价行费字[2004]17号
    (5)研究生招生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财综[2006]2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财综字[1995]16号,教财[1992]4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价行费[2013]35号,冀价行费[2014]1号
    (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8]3698号,[1992]价费字367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7)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8)计算机等级考试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9)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2009]20号,冀财综[2013]51号,冀价行费[2013]42号
    (10)普通话水平测试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财综[2014]9号
    6.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冀价涉费字[1998]13号,冀价行费[2007]33号,冀价行费[2014]25号,廊价行费[2016]46号
    7.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财综字[2014]90号,冀价行费字[2003]8号,冀价行费[2012]4号
    8.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财综[2010]95号,冀价行费[2010]40号
    9.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价行费[1997]122号,冀价行费字[2001]24号,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1)学费    
    ①普通高职、普通师范类专科生    
    ②远程开放教育    
    ③电大业余班    
    (2)住宿费    
    (3)考试费    
    (4)开放教育报名注册费    
    (5)教学业务管理费    
    10.成人高等教育收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财综字[2006]12号,冀价行费字[2006]42号,冀价行费字[2008]42号,冀财综[2013]22号,冀价行费字[2004]17号
    (1)学费    
    (2)住宿费    
    (3)报名考试费    
    11.自学考试收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财综字[2014]90号,冀价行费字[2004]17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价行费[2012]3号
    (1)报名考务费    
    (2)学士学位审定费    
    (3)实践环节考核费    
    12.普通中专及成人大中专院校招生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财综字[2014]90号
    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08]39号
    14.教育干部培训收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08]39号
    15.教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财政专户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冀价行费[2012]34号,冀价行费[2013]36号
公安        
    16.证照费 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中央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出入境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央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因私护照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9号,价行费字[1993]164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④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
        ①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冀财综[2014]31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7.外国人签证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18.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涉企取消)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冀财综[2014]1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取消)
    19.考试考务费 中央    
     (1)驾驶许可考试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8]39号
    20.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1]31号,冀价行费[2007]16号,冀价行费[2010]11号,冀财综[2014]59号
    (1)违章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费 中央    
    (2)逾期未体检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费 中央    
    21.养犬管理服务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2011]5号
民政        
    22.收养登记费(停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349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23.殡葬收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9号,冀价行费字[2003]49号,冀价行费[2006]3号,冀价行费字[1999]28号,冀价行费字[1999]38号,冀价行费字[2005]38号
司法        
    24.司法考试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冀价行费[2006]42号,冀价行费[2010]26号
    25.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
财政        
    26.收费票据工本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冀价行费字[2002]3号,冀价行费[2008]14号
    27.考试考务费 中央    
    (1)会计从业资格(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央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冀价行费[2005]17号,冀价行费[2007]34号,冀价行费[2014]7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冀价行费[2005]17号,冀价行费[2013]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8.职业技能鉴定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冀价行费[2013]53号
    29.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2013]54号
    30.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财综[2015]65号,冀价行费[2016]63号
    (1)报名费 中央    
    (2)综合基础知识考试考务费 中央    
    (3)行政职业能力情景测试考务费 中央    
    (4)英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考务费 中央    
    (5)专业科目考试考务费 中央    
    31.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2014]53号
    (1)机关事业单位伤病职工伤残鉴定 中央    
    (2)企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 中央    
    (3)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或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中央    
    (4)企业职工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 中央    
    32.技工学校收费 中央 缴入财政专户 冀价涉费字[1994]152号
    (1)招生费 中央    
    (2)委托培养生、自费生培养费 中央    
    (3)公助生学费 中央    
    (4)住宿费 中央    
    (5)技术等级考核评审费 中央    
    33.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仅限补卡换卡)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财综字[2011]25号,冀价行费字[2015]68号
    3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0]40号,冀价行费字[2001]16号
    (1)职称评审费 中央    
国土  资源        
    3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111号令
    36.土地复垦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37.土地闲置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38.不动产登记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政办[2009]5号,冀土[1992]24号,冀政办函[2008]57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
    39.耕地开垦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住房  城乡建设        
    40.城市道路占用费(市级由综合执法部门收取)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计[1997]175号,财税[2015]68号
    4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级由建设部门收取)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4]43号
交通              
    42.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冀价行费[2012]28号,冀交公[2012]529号,冀交财[2012]29号,冀价行费字[2010]39号
    4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冀财综[2010]120号,冀价行费[2014]14号,冀财综[2011]79号
    44.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冀交公路[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修正)
十一 无线电管理        
    4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十二 水利        
    46.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零)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2006]第460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0]147号,冀价经费[2013]33号,省政府令[2010]16号,财税[2016]55号
    47.河道采砂管理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4]43号,冀价行费[2009]29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4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令第103号,冀政办[2009]5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49.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
十三 农业        
    50.检疫费 中央    
      (1)国内植物检疫费(免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停收)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5]102号   (停收)
    51.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计发[2012]115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免征) 中央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免征) 中央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3)安全技术检验费(免征) 中央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52.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收费 缴入财政专户 冀农广字[1991]5号,冀价行费字[1997]122号,冀价行费字[1999]12号
    (1)学费    
    ①成人中专    
    ②函授专科    
十四 卫生  计生        
    53.卫生监测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14号,冀价行费[2015]3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54.预防性体检费(取消)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财税[2016]14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55.预防接种劳务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财税[2016]14号
    5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16]14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57.医疗事故鉴定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财税[2016]14号
    58.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14号
    59.社会抚养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规[2000]29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0.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冀价行费[2010]52号
    61.考试考务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医师资格考试  中央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2]279号,财综[2011]94号,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冀价行费[2004]46号,冀财综[2011]103号,冀价行费[2013]46号,冀价行费[2012]11号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2]59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冀财综[2012]70号,冀价行费[2013]46号
十五 食品药品监督        
    62.GSP认证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63.药品检验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3]213号,冀价行费[2003]42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十六 人防        
    6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4]27号
    65.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政[2007]49号,冀财综[2010]68号
十七 法院        
    66.诉讼费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
十八 质检        
    6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冀价行费[2005]68号,冀价行费[2008]34号,冀价行费[2010]8号,冀财综[2014]36号,冀价行费[2014]23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6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
    69.计量收费(涉企停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冀价行费[2008]62号,财税[2016]42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70.游乐设施和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停征)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2]第59号,冀价行费字[2004]第62号,冀财税[2016]55号   (停征)
十九 环保        
    71.排污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二十 统计        
    72.考试考务费 中央    
    (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冀价行费[2011]31号
二十一  林业        
    73.森林植物检疫费(停收) 中央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6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5]102号       (停收)
    74.林权勘测费(免征) 中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注:此目录不含中央垂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垂管部门执行国家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廊坊市广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2016年)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公安        
    1、证照工本费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本,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0元/证(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含机动车照片拍照费和照片塑封费),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15元/证(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机动车登记证 10元/证,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各类机动车号牌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1元/个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汽车号牌 反光的100元/副,不反光的80元/副,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挂车号牌 反光的50元/面,不反光的30元/面,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反光的40元/副,不反光的25元/副,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摩托车号牌 反光的35元/面,不反光的25元/面,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冀价行费[2014]49号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70元/辆次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国土      资源        
    3.土地复垦费 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4.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财税〔2014〕77号
    5.不动产登记费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三、收费优惠减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国土(籍)字[1990]93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政办[2009]5号,冀土[1992]24号,冀政办函[2008]57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4〕77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
    6.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住房城乡建设        
  7.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详见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    省政府令[2002]16号
    8.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计1997]175号,冀城[1993]410号
    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5]43号
交通              
    1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详见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冀价行费[2012]28号,冀交公[2012]529号,冀价行费[2010]39号
  11.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冀交公路[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
工业和信息化        
    1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冀财税[2015]34号
水利        
    13.河道采砂管理费(涉企停征) 石料、砂、土料按料场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销售价格的20-25%征收 淘取金属及非金属按照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每立方米金属及非金属销售价的13-15%征收(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4]43号,冀价行费[2009]29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1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企停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5‰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令第103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行费[2005]45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农业        
    16.检疫费      
    (1)国内植物检疫费(免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免征 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植保字[1993]第4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停收) 暂停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停收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5]102号
 
    17.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免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计发[2012]115号,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1996]冀财农字第12号,[1995]冀财农字第73号 ,财税[2016]42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付40元、不反光号牌每付25元,临时号牌(纸牌)每张5元。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安装费)。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报名费:每人次10元、大中型每人每次270元、小型每人次19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登记证书每本10元,联合收割机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大中型拖拉机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3)安全技术检验费 设备检验每车次50元,人工检验2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卫生计生        
    18.卫生检测费(涉企停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冀价行费[2015]3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人防办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B级以外:设区市1800/平米,县(市)1300/平米,6B级:设区市300/平米,县(市)200/平米(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4]27号,冀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4〕77号
  20.人防工程使用费 繁华地段:(人防工程内柜台)300-600/1.5米/月(工程使用面积)5-20元/平米/月(工程口部房屋)10-30元/平米/月一般地段:(人防工程内柜台)200-400/1.5米/月(工程使用面积)2-15元/平米/月(工程口部房屋)5-20元/平米/月(市级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市制定)   冀价涉费[1990]第6号,冀价政调[2014]4号
  21.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每平方米1200元;5级以下(含5级)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米2500元;通气孔每个8000元,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通气孔每个15000元;4B级以上(含4B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冀政[2007]49号,冀财综[2010]68号
法院        
    22.诉讼费     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2)非财产案件      
    A、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受理费 3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B、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80元   冀价行费[2007]39号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受理费 8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 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二)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三分之一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示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2)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质检        
    2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涉企停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混凝土外加剂检验费和搪瓷制品检验费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冀价行费[2005]68号,冀价行费[2008]34号,冀价行费[2010]8号,冀财综[2014]36号,冀价行费[2014]23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涉费字[1993]37号,财税[2015]102号
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移动式起重机检验费和电动葫芦检验费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
    2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暂停征收(收费标准: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11]3号,财综[2006]6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127号,冀财综[2011]17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26.计量收费(涉企停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计量认证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 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冀价行费[2008]62号,冀政办函[2013]82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5]102号 ,财税[2016]42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二 环保        
    27.排污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十三 林业        
    28.森林植物检疫费(停收) 暂停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停收 [1992]价费字196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冀林防字〔1989〕3号,财税[2015]102号
    29.林权勘测费(免征)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免征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十四 食品药品监督        
    30.GSP认证费(涉企停征) GSP收费标准为:1.药品批发企业,每个企业20000元,每增加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加收2000元,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机构加收1000元。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单独申请认证时,收费标准减半,为10000元。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个门店以内),每个企业20000元,每增加一个门店加收1000元。3.市级零售企业,每个5000元,县级零售企业每个3000元,乡村零售药店每个1000元。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2017年4月1日起涉企停征)
注:1.标注“★”号为省级立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项目。                                                                                  
    2.此目录不含中央垂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垂管部门执行国家发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廊坊市广阳区政府性基金事项(2016年)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政     策     依    据
1 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
〔1992〕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1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2 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
管理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90元/人•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50元/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9〕9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5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消) 电力部门、供水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第380号)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财预26号)
取消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建发城58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2002〕3号)
7 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8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函
〔2003〕18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
广电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3号)
11 旅游发展基金 民航管理
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转发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
  《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01〕2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
12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监察部 人事部 财政部令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 财政、
地税、残联
缴入地方国库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调整)
14 新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
农业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元至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元至7000元;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元至5000元 征收标准降为零 《土地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农(土)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16 育林基金 林业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征收 征收标准降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第144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1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取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66号)
取消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7〕77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1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按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102号)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
〔2013〕8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1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税、海关 缴入中央国库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2〕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3〕109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20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河北)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9〕21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
21 污水处理费收入 建设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
       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