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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廊坊市广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6年廊坊市广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2016年廊坊市广阳区政府性基金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02 11:05:00  浏览次数:
广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教育      
    1.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 详见文件 廊价行费[2014]45号,廊价行费[2016]46号
  2.职业高中住宿费 40元/生*期 冀价行费[1999]89号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小学100元/人*年 冀价行费字[2010]31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中学120元/*人年
  4.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85元/人 冀价行费[2012]4号,冀财综字[2014]90号,冀价行费[2003]8号
人社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申报初级职称) 100元/份 冀价行费字[2000]40号,冀价行费字[2001]16号
  6.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仅限补卡换卡) 30元/卡 冀价行费字[2015]68号,冀财综字[2011]25号
环保      
    7.排污收费 详见收费文件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国土      
    8.土地复垦费 5—20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冀发[2016]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9.土地登记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国土(籍)字[1990]93号,冀土[1992]24号,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4]101号
  10.耕地开垦费 10--15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冀发[2016]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1.土地闲置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廊政办传[2017]20号,《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民政      
    12.收养登记费 详见文件(停征)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349号,财税[2017]20号,冀财税[2017]28号
水利      
    1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冀价行费[2005]45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7]20号
  14. 水土保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5]50号
农业      
    1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详见文件(暂停征收) 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5]102号,财税[2014]101号
  16.国内植物检疫费 见文件(免征)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17.农机监理费    
  (1)“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反光牌40元/副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1996]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不反光牌25元/副
临时牌5元
(免征)
  (2) “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铁质5元/只 冀价行费[1996]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铝合金10元/只
(免征)
  (3)拖拉机驾驶许可报名费 10元/人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4)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大中型270元/人次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
小型190元/人次
  (5)行驶证工本费 15元/本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6)安全技术检验费 设备检测50元/车次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人工检测25元/车次(免征)
  (7).登记证书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免征)
财政      
    18.收费票据工本费 详见文件 冀价行费[2008]14号
法院      
    19.诉讼费 详见文件 财行[2003]275号,冀价行费[2007]39号, 国务院令第481号,发改价格[2007]196号
质检      
    20.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详见文件 冀价行费[1998]297号
  21.计量收费(涉企停征) 详见文件(取消计量认证费) 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 72号,财综[2013] 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冀价行费[2008] 62号,财税 [2016] 42号,财税 [2017] 20号,冀财税 [2017] 28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一 交通      
    22.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详见文件 冀交公字[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修正)
十二 林业      
    23.森林植物检疫费 见文件(此项收费暂停征收) 国办发[2002]57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 [2014]101号,[1992]价费字196号
十三 卫计      
    24.卫生检测费 详见文件(2017年4月1日停征) 财税 [2017]20号,冀价行费[2015]3号
  25.预防性体检费 详见文件(2017年4月1日取消) 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财税[2017]20号
  26.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财规[2000]29号,财税[2016]14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1.因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更或增减,以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2.由于水平有限,时间紧,在编辑过程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指正,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广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环保      
    1.排污收费 详见收费文件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质检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详见文件 冀价行费[1998]297号
  3.计量收费(涉企停征) 详见文件(取消计量认证费) 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 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 72号,冀价行费[2008] 62号,财税 [2016] 42号,财税 [2017] 20号,冀财税 [2017] 28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法院      
    4.诉讼费 见文件 财行[2003]275号,冀价行费[2007]39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发改价格[2007]196号
交通      
    5.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冀交公路[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
卫计      
    6.卫生检测费(涉企停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2017年4月1日停征) 财税 [2017]20号,冀价行费[2015]3号
水利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冀价行费[2005]45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7]20号
  8.水土保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5]50号
国土            
    9.土地复垦费 5—20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冀发[2016]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0.土地登记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国土(籍)字[1990]93号,冀土[1992]24号,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4]101号
  11耕地开垦费 10--15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冀发[2016]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2.土地闲置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廊政办传[2017]20号,《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农业      
    13.国内植物检疫费 见文件(免征) [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1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详见文件(暂停征收) 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5]102号,财税[2014]101号
  15. 农机监理费    
  (1)“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反光牌40元/副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1996]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不反光牌25元/副
临时牌5元(免征)
  (2) “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铁质5元/只 冀价行费[1996]21号,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铝合金10元/只
(免征)
  (3)拖拉机驾驶许可报名费 10元/人(免征)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6]42号
  (4)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大中型270元/人次 冀价行费[2005]71号, 财税[2014]101号
小型190元/人次
(免征)
  (5)行驶证工本费 15元/本(免征)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6)安全技术检验费 设备检测50元/车次
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人工检测25元/车次(免征)
  (7).登记证书费 10元/本(免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林业      
    6.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暂停征收) 国办发[2002]57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 [2014]101号,[1992]价费字196号
         
注:1.因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更或增减,以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2.由于水平有限,时间紧,在编辑过程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指正,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廊坊市广阳区政府性基金事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政     策     依    据
1 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
〔1992〕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1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2 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
管理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90元/人•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50元/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9〕9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5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消) 电力部门、供水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第380号)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财预26号)
取消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建发城58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2002〕3号)
7 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8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函
〔2003〕18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
广电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3号)
11 旅游发展基金 民航管理
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转发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
  《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01〕2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
12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监察部 人事部 财政部令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 财政、
地税、残联
缴入地方国库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调整)
14 新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
农业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元至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元至7000元;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元至5000元 征收标准降为零 《土地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农(土)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16 育林基金 林业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征收 征收标准降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第144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1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取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66号)
取消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7〕77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1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按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102号)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
〔2013〕8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1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税、海关 缴入中央国库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2〕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3〕109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20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河北)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9〕21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
21 污水处理费收入 建设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
       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