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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处置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09 15:01:47  浏览次数:
广政规〔2024〕1号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处置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广阳经开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广阳区处置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廊坊市广阳区处置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广阳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维权名义恶意投诉、举报,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是指行为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非为了生活消费,也非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频繁通过重复维权、复议、诉讼、信访等形式恶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着审慎原则,对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区分。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不属于恶意索赔举报行为。
第五条  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首先要符合投诉举报人不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为目的,而是以追求惩罚性赔偿、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以上即可判断为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
(一)投诉举报人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二)提供虚假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如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的。
(三)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以谋利为目的购买或接受服务的。
(四)投诉举报人一次发起3件以上(含本数)投诉举报或者3人以上(含本数)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又索取赔偿或奖励的。
(六)投诉举报人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七)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提出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类数量,明显超出正常范畴的。
(八)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的。
(九)投诉举报人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虚假事实的。
(十)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行为的。
第六条  经认定属于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对投诉不予受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
(三)受理的投诉,应当坚持调解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者和解。不予受理的投诉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七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自由裁量规则、免罚清单等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或者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第八条  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建立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异常名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复议或者诉讼数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
异常名录的编制实行动态更新;结合实际,将异常名录通报司法、行政复议、信访、热线受理、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实现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采集和利用异常名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对外公示发布。
第十条  对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恶意索赔投诉举报的行为,且执法人员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况,不对单位进行满意度、信访情况的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廊坊市广阳区处置恶意索赔投诉举报行为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