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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20 10:18:00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发〔2020〕2号)和廊坊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廊坊市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廊医改办〔2020〕3号)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广阳区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按照“健康廊坊·健康家庭”建设总体思路,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区域医共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职责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在认真总结2019年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2020年,在全区全面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有效解决好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规范名称、统一标识标牌。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名称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区卫健局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区为单位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合同)和聘用证书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聘用的乡村医生,根据知情自愿的原则,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缴纳部分可由乡镇卫生院从村卫生室财政补助资金收入中列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对拒不履行合同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可以依据合同辞退乡村医生。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
2.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要加强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管理,核清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乡镇卫生院要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区卫健局要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
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上述收入来源落实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对现任乡村医生统一进行考核聘任,聘用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考试合格。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开办个体卫生室或诊所。
针对各乡镇(办事处)目前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学生村医项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高职(专科)院校培养等途径,提出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和年龄结构,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乡村医生在聘用期内,发生重大医疗卫生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
6.统一绩效考核。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等部门)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
1.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全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优质服务基层行”等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19〕3号)《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活动,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同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原则上都有1所公有产权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
2.强化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设备标准的通知》(冀卫规财〔2011〕135号)和《河北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冀卫基层函〔2018〕12号)中设备配置B档要求,各乡镇政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辖区内试点单位的基本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HIS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化、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住院、门诊与医保联网结算,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依托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糖尿病和高血压培训等项目,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遴选培训学员,加强基地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确保通过项目的实施,建设一批培训基地,打造一支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
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村医到乡镇卫生院跟班进修,每年不少于20天;对医学理论与实践基础较好的,经乡镇卫生院推荐可以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跟班进修不少于15天,时间可累计计算。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有中央资金支持或市区自行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推动建立城市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3.推动域医疗联合体建设。依据《廊坊市基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区乡医师“一对一”精准帮扶制度;建立完善区乡医师挂职制度;牵头区级医院要结合医联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扶持建设特色科室,要给予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适应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需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予以资金支持基层中医药发展。以项目督导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力度,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补助。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由区级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适当提高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现行标准,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运行维护,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区财政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日常经费予以保障。并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二)制定医保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乡镇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健康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对达到社区医院标准或“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医保总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调整医疗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价格体系。(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要成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目标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9月底前圆满完成任务目标。
(二)强化部门联动。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在政策衔接、工作导向上保持协调一致。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督导评价。今年省市医改办继续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市级多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督导,进行全市排名通报。区委、区政府“两办”督查部门要建立对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推进工作督导、通报、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发现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点对点提出整改和推进措施,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途径,做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展现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让广大乡村医生增强信心,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全面营造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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