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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6 15:41:18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股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法制工作机构(设在局机关办公室,以下称法制股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股室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股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向法制股室报送法制审核前,由行政执法股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案件承办执法股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向法制股室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股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股室收到执法股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股室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股室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股室。
第十条 法制股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股室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股室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股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股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股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股室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股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股室审核后,执法股室同意法制股室审核意见的,由案件承办执法股室提交本单位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股室审核后,执法股室不同意法制股室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股室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执法股室仍不同意法制股室审核意见的,由法制股室提交本单位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的承办人员、法制股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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