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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6 15:38:41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发改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改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发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发改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发改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发改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发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发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发改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发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区发改局地址、邮编、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发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发改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发改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发改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传统媒体。
(三)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区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局审核后公示;
(三)相关业务股室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执法范围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相关业务股室公示商务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发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发改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单位,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单位,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发改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达到公开时限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发改局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发改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通过省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区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发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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