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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6 15:40:32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我单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在线审批平台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在线审批平台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审批平台中全过程进行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单、行政执法文书、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案卷制作等书面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由我单位统一规定,按统一格式制定。
第六条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第七条
在线审批平台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股室应用的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我单位法制股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以下称法制股室)负责对我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音像记录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通过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对行政许可申请的补正、受理、审查、审批、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无需送达行政许可执法文书事项,通过在线审批平台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回执》,标明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无需接收纸质版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在线审批平台记录。需要接收纸质版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股室依法审查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申请材料应当退回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存档。
经告知并释明,申请人不补正或补正不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审查情况,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执法股室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依法发放有关证照,并对证照领取情况进行记录。在线审批平台不需发放有关证照,企业自行下载打印的,通过在线审批平台记录。
第三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乡镇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乡镇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乡镇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乡镇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将《送达回证》交回我单位案件执法股室。
(四)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详单(查询记录)或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交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区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记录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所附《执法文书样本》规定的格式,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二节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各股室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执法股室应当加强电子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各类电子信息的正常使用。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在线审批平台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股室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由各执法股室自行梳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许可股室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文字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我单位法制股室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监督和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在线审批平台及电子数据,进行定期查询。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同时追究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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