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管理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
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
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责令改正。
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
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
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责令改正。
7、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8、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
9、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改正。
10、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改正。
11、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改正。
12、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
13、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责令改正。
14、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
15、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