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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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开始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结束时间 | 储存期限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环节 | 接受受理材料 | 受理场所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提交材料开始 |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 提交材料结束 | 6个月 | ||
2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场所 | 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6个月 | |||
3 | 行政许可听证会 | 听证场所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6个月 | |||
4 | 行政许可专家论证会 | 专家论证场所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论证会场所 | 专家论证全过程 | 离开论证会场所 | 6个月 | |||
5 | 行政处罚环节 | 现场检查 | 检查场所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检查场所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检查场所 | 6个月 |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记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事件名称等主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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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调查取证 | 检查场所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 6个月 | |||
7 | 先行登记保存 | 取证现场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证据保存场所 |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证据保存场所 | 6个月 | |||
8 | 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场所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6个月 | |||
9 | 简易处罚程序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 进入执法现场 |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 离开执法现场 | 6个月 | |||
10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 核查现场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核查现场 |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核查现场 | 6个月 | |||
11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执法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 离开执法现场 | 长期 | |||
12 | 行政检查环节 | 双随机抽取过程 | 随机抽取现场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检查场所 | 对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 离开检查场所 | 6个月 | ||
13 | 送达环节 | 现场送达 | 办公场所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送达现场 |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 离开送达场所 | 6个月 | ||
14 | 邮寄送达 | 邮寄场所 |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邮寄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纪录。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6个月 | |||
15 | 公告、送达 | 办公场所 | 照相机 | 办公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