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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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项目 | 依据 | 提交处室(单位) | 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款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
局法制监督股、区司法局法制办 |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 4.授权委托书;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 6.合议记录,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结案报告。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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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局法制监督股 |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3.封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4.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5.物品清单; 6.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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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局法制监督股 |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3.封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4.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5.物品清单; 6.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