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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3 11:22:47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记录以下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条 行政调查执法取证环节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监测、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执法承办科室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送达环节记录以下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科室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捺骑缝手印或者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内部审批文书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二条 听证文书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送达文书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送达的,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五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关对调查取证、查封扣押、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返回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十九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漏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