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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3 11:38:36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进行合法性自查、形成自查意见,再提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由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选择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具备法制审核工作能力的人员承担法制审核工作。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听取当事人就处罚意见告知书陈述申辩后需组织听证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随附与法制审核内容相关的全部案卷和合法性自查意见等送审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自查意见;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定性和适用依据错误,裁量不适当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相关文书不合法不规范的;
6.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问题,需要整改的。
(三)超出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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