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 发布时间:2023-05-06 16:54:30  浏览次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免疫技术规范进行免疫接种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较轻 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或者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较轻 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内二次违法;或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但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或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并产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七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较轻 逾期不处理,但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般 逾期不处理,但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严重 逾期不处理,引起动物疫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或者12个月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但未引起人畜共患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未引起人畜共患病传播等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引起人畜共患病传播等危害后果;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较轻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一般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较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特别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6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较轻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 经营不具备防疫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较轻 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营60天以内,且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营60天以上180天以下,且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营180天以上的;或者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信息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较轻 违法行为30天以内,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行为30天以上60天以内,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60天以上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等;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较轻 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未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内二次违法;或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未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一般 12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7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75%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疫病发生事件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疫病发生但未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疫病发生且引发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般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在不足二万元的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对运输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对运输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对运输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引发动物疫情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引发动物疫情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较轻 主动及时消除影响,且未引起社会反映或被其它媒体转发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消除影响,且未引起社会反映或被其它媒体转发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影响面较大,引起社会反映或被其他媒体转发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较轻 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疫情扩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较轻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不足三千元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0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未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大面积扩散;或引发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诊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一般 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较重 可能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3 生产经营的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生产经营的兽医器械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的兽医器械货值在八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的兽医器械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及时改正,未引发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引发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未引发动物疫情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拒不改正,且引发三类动物疫情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拒不改正,引发一、二类动物疫情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5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造成损失的;或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损失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拒不改正,产生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发生在动物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三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0日以上,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三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0日以上,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8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较轻 首次违法(每一个诊疗行为为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十二个月内再次违法。(每一个诊疗行为为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二个月内再次违法,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一个诊疗行为为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二个月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每一个诊疗行为为一次)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9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较轻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人次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三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人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0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较轻 首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实施两次同种违法行为的,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引起严重后果的;或限期内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乡村兽医在备案县域城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乡村兽医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但未超出所在设区市区域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乡村兽医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城区或超出所在设区市区域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2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等行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较轻 货值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12个月内再次违法;或货值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内三次违法;或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或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较轻 实际运输的数量比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少5%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际运输的数量比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少5%以上10%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实际运输的数量比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少10%以上20%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实际运输的数量比检疫证明载明的数量少20%以上无正当理由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4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首次违法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十二个月内再次违法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十二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较重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5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等行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但主动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但能够配合动物疫病防控有关处理的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配合动物疫病防控有关处理的 给予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6 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等行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两年内第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两年内第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7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8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台账记录不详细,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拒不改正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动物防疫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