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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部分) 发布时间:2023-04-19 10:40:28  浏览次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2头(只、个、管等)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3-10头(只、个、管等)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11头(只、个、管等)以上的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较轻 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六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蚕种)遗传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畜禽遗传资源在2头(只、个、管等)以下的;或者涉及蚕种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畜禽遗传资源在3-10头(只、个、管等)的;或者涉及蚕种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畜禽遗传资源在10头(只、个、管等)以上的;或者涉及蚕种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六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较轻 畜禽遗传资源在2头(只、个、管等)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畜禽遗传资源在3-10头(只、个、管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畜禽遗传资源在10头(只、个、管等)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六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十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违反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配合执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多次违反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配合执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7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点三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点六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三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以其他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配合调查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货值金额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配合调查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9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较轻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或者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未发生动物疫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保存养殖档案;或者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较轻 销售的种畜禽符合1种情形的;或者销售、收购畜禽应当加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种畜禽符合2种情形的;或者销售、收购畜禽重复使用标识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下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的种畜禽符合3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不五千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点六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配合调查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货值金额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