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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植物检疫部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部分)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8:46  浏览次数:

五、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植物检疫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分解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行为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较轻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未引起疫情扩散,涉案物品价值二千元以下 责令纠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疫情扩散不超过十亩且涉案物品价值二千元以下 责令纠正、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以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严重 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疫情扩散超过10亩,或涉案物品价值二千元以上 责令纠正、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以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较轻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未引起疫情扩散,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下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疫情扩散不超过十亩且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下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严重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的,疫情扩散超过十亩或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上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较轻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的,未引起疫情扩散,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疫情扩散不超过十亩,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下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严重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的,疫情扩散超过十亩,或涉案物品价值四千元以上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等行为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赔偿,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赔偿,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赔偿,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 初次违法且造成损失四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造成损失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已不能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较轻 违法行为轻微或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并及时恢复补救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较轻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较大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恐慌,并引发地级市以上舆情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较轻 造成1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后及时补救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2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或造成1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属于一类农作物病虫害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3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或造成2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中含有一类农作物病虫害 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4种及以上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或造成3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中含有一类农作物病虫害 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较轻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后及时补救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较轻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 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 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较轻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 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较轻的 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 限期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监测1种病虫害且经济损失较小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监测2种病虫害的;或监测1种病虫害属于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或经济损失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监测3种病虫害的;或监测2种病虫害中含有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或经济损失较重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监测4种及以上病虫害的;或监测3种病虫害中含有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或经济损失巨大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