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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肥料部分、农业转基因部分)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6:27  浏览次数:

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出具一份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二份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出具三份以上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3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4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较轻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般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严重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较轻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拒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较轻 存在一种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存在二种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三种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拒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7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等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9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0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1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较轻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般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13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较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较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农药。
一般 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农药。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农药。
15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般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17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8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可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较轻 肥料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较轻 肥料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转基因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等行为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较轻 初次违法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但已对周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且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或2-3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有4个及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下且涉及一个品种的 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或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涉及2-4个品种的 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产品货值3万元以上;或涉及5个及以上品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且货值不足1万元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或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