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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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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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较轻 | 伪造数据1项或者出具虚假证明1份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伪造数据2项或者出具虚假证明2份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数据3项及以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3份及以上;或者不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2 | 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九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九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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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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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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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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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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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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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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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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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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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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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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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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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8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应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三、四、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的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不配合调查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 |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法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 | 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法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较轻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1项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2项 | 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3-4项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5项及以上;或者没有使用说明;或者因标签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法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较轻 |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不足100g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100g以上不足500g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500g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较轻 | 初次违法,且涉及到1种种质资源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或者涉及到的种质资源在2种及以上不足5种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连续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涉及到的种质资源5种及以上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假行为涉及到1个品种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 |
一般 | 造假行为涉及到2个品种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 ||||
严重 | 造假行为涉及到3个及以上品种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 ||||
16 |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200m2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200m2以上不足500m2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500m2以上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 | 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货值在1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