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 抽查 |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的后续监管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业务开展是否满足资质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 抽查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至第六十四条。 | 检查项目招标之前是否按要求办理了招标核准,核准内容是否有重大偏差;检查项目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与核准内容相符;检查项目在开、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检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在法定媒介公示,公示期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招标结果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 抽查 |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 修建项目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是否有影响。 | 抽查 |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 实地检查 | ||
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弃渣堆放和取、弃土场防护情况;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履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责任的检查;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检查。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 查看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文件;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建设各方资质和人员进行了复核;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参建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 抽查 |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