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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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开始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结束时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环节 | 接受受理材料 | 政务服务窗口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提交材料开始 |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服务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 提交材料结束 | |
2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场所 | 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
3 | 行政许可听证会 | 听证场所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
4 | 行政许可专家论证会 | 专家论证场所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论证会场所 | 专家论证全过程 | 离开论证会场所 | ||
5 | 行政处罚环节 | 现场检查 | 检查场所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检查场所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检查场所 | |
6 | 调查取证 | 检查场所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 ||
7 | 先行登记保存 | 取证现场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证据保存场所 |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证据保存场所 | ||
8 | 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场所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
9 | 简易处罚程序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 进入执法现场 |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 离开执法现场 | ||
10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 核查现场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核查现场 |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离开核查现场 | ||
11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执法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 离开执法现场 | ||
12 | 行政强制环节 | 封存的现场执行 | 封存现场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进入执法现场 |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封存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情况进行记录。 | 离开执法现场 | |
13 | 划拨的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场所 | 执法记录仪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
14 | 行政检查环节 | 双随机抽取过程 | 随机抽取现场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进入检查场所 | 对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 离开检查场所 | |
15 | 送达环节 | 公共服务窗口送达 | 政务服务窗口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
16 | 留置送达过程 | 送达现场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
17 | 邮寄送达 | 邮寄场所 |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纪录。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
18 | 公告、送达 | 办公场所 | 照相机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