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市局相关机构)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区局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区局相关机构及其相关执法人员应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信息及时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局法规股负责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
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如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移交转办交办)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区局相关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案件核审或法制审核情况;
(四)符合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规则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区局相关机构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指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指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区局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规则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仪器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七条 区局相关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区局相关机构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市局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收集、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制作成光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后随案卷一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局相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局相关机构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出音像设备配备的需求,报区局办公室。区局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区局应对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所需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