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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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情况; | |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
日常管理情况。 | ||||||
2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 |
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 ||||||
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 ||||||
3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 |
4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 实地检查 | 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 ||||||
相关高校和机构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等。 | ||||||
5 | 学校教职工考核、职称评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2、《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3、《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年〕21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4、《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 实地检查 | 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 |
教师资格认定中条件、程序、时限等执行情况; | ||||||
教师资格考试执行情况等。 | ||||||
6 | 依法治校督导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法制机构、规章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 |
学校决策管理是否民主; | ||||||
招生、教学、收费等办学行为是否规范;4.校务信息是否公开等。 | ||||||
7 | 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督导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 |
8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情况; | |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 ||||||
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是否达标等。 | ||||||
9 |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督〔2016〕6号。 | 实地检查 | 制度建设情况; | |
条件保障情况; | ||||||
宣传教育情况; | ||||||
发展水平情况。 | ||||||
注:1、本部门其他执法监管事项为22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项,占比 41 %。 2、每个表格的内容如果过长请使用自动换行,不要添加回车字符。 3、一个检查项目对应多个子项目 4、一个子项目对应一个检查方式与一个检查依据(如同一个子项依据为多条,请用分号分开即可,不要用回车分开) 5、一个子项目对应多个检查内容(即多个检查题),一个检查题请放在一个表格中(如一个检查内容(检查题)填写多种情形时,中间用分号隔开,请不要用回车分开) 6、检查主体填写:省XX部门、市XX部门、县(区)XX部门,如果涉及多个层级都有检查权限,涉及的都要填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