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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4 10:36:15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阳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和局属执法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安全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 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安全股进行法制审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及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安全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安全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安全股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法制安全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 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工作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局法制安全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五条 局法制安全股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送法制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 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法制审查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不同意法制安全股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安全股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部门仍不同意法制安全股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安全股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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