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14:42:00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教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主要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要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像记录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机关各股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的全部内容予以记录。
政务服务中心等受理场所可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理、办理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第七条 对于非经申请而开展的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由各股室启动一般程序,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股室意见和本局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 股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股室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股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之前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及在场人员。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股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股室审查人、决定建议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记录及内容为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记录及内容为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诉、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诉、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于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股室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股室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股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股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全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除、修改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法制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