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公众交流
广阳概况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开专栏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4 14:37:53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与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监管办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二)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确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为重大行政执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科(室、站)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科(室、站)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监管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九条
局属各执法科(室、站)按本制度向局监管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监管办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监管办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监管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局属各执法科(室、站)和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局监管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执法单位需根据局监管办提出的意见作出相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局党组提出申请,请局法律顾问或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审理。
第十三条
局监管办审核完毕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执法科(室、站)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监管办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纠错】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上一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下一篇: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政府网站
廊坊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