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万庄镇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广阳区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大扫除专项行动”和万庄镇开展的“作风建设深化年暨干部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推出政商交往主动服务正面清单和底线红线负面清单,健康引导、警钟长鸣,全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力促进我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和长期向好。
政商交往主动服务正面清单
第一条 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与非公有制企业接触交往,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常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创新,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下行为:
(一)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经贸交流活动;
(二)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座谈会、交流会、年会等联络联谊活动;
(三)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等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四)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项目争先提速活动;
(五)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六)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生产要素瓶颈制约、破解发展难题的纾困解难活动;
(七)邀请企业、商(协)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查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八)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第二条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遵守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时,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按照员工标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工作餐;应邀参加企业的重要陪同接待类活动,可礼节性饮酒;邀请企业人员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根据深化沟通、提高效率的需要,可按不超过公务接待的标准安排用餐,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与企业人员一同外出考察调研,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爱党爱国、守法诚信、创业创新、服务发展、理性维权、义利兼顾、回报社会,争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政商交往底线红线负面清单
第一条 党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严禁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违规索取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名贵特产和有价证券、股权、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参加企业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向企业参股,拆借资金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以及违反规定与公职人员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五)以“前门当官、后门开店”等形式,搞“官商一体”,或者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
(六)错位越位、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七)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信贷、财政补贴,以及其他涉企服务、执法领域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随意性或者选择性执法;
(八)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谋利、减轻罪责;
(九)违规运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
(十)明哲保身、片面避嫌,对非公企业家疏远疏离,对非公企业的要求无视漠视;
(十一)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条 企业及其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洁从业意识,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干干净净做朋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洁身自好,强化社会责任,珍惜企业形象,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安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和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离职辞职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七)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八)恶意编造、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抹黑党政机关、诬告陷害公职人员;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