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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烟处〔2024〕第053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17:21:45 浏览次数:次
当事人:赵*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无
经营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新苑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4日15时58分,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李会明(03101052010)、刘建波(03101052006)依法对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尚都新苑“广阳区****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对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的柜台里发现涉嫌违法的ESSE共计1个品规1.5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卷烟外包装完整,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处将ESSE(CHANGE DOUBLE Applemint Orange)1.5条,计1个品规1.5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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