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310****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副食店”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1日19时48分,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刘建波(03101052006)、王玉杰(03101052007)依法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副食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对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310**** 有效期限至2029年04月26日),在其经营的店内柜台里发现涉嫌违法的黄金叶(金满堂)、七匹狼(纯境)、云烟(软珍品)等共计6个品规8.2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的32位喷码均无该店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喷码,卷烟外包装完整,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廊烟法〔2022〕2号)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45.00元8%共计玖拾壹元陆角整(91.60元)的罚款,涉案的计5个品规8条真品卷烟发还;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处将peel(greek yogurt)0.2条,计1个品规0.2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7550000000220376,开户行:华夏银行廊坊分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