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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烟处〔2024〕第044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2:33  浏览次数:
当事人: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无
经营地址:无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4日16时32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刘建波(03101052006)、王玉杰(03101052007)在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市场内,查获正在准备卸货的封闭式货车车辆一部,车内装有卷烟,车牌号为冀R*****。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对其车辆进行检查。经核查,在封闭式车箱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红塔山(软经典)、钻石(软红)、兰州(硬精品)等共计9个品规553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卷烟外包装完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廊烟法〔2022〕2号)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7485.00元40%共计壹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整(18994.00元)的罚款,涉案的计9个品规553条真品卷烟发还。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7550000000220376,开户行:华夏银行廊坊分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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