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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印发《廊坊市广阳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0:00:00  浏览次数:
通知
〔2023〕16号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印发《廊坊市广阳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广阳经开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二)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贯彻《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广阳营商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清单(涉及十一个执法领域,共96项)。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执法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二)应急管理执法领域
2.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申请变更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申请变更的。
5.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在限期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的。
6.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7.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虽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并在限期内完善档案的。
(三)建筑施工执法领域
8.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
10.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但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
11.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但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
(四)农业农村执法领域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但未发生动物疫病、养殖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的。
1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或者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因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但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及时、真实、完整的。
19.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的。
(五)食盐监管执法领域
21.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
(六)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22.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23.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24.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限期内改正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5.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设“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的。
26.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但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
27.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
28.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29.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
30.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 、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的。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上报、公布,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的。
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七)市场监管执法领域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不涉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4.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3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核对的。
3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38.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未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的。
43.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
4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妨碍社会管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50.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5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
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5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台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
54.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
55.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
二、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执法领域
56.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57.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5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应急管理执法领域
5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农业农村执法领域
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货值不足500元的。
65.违反《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66.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67.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但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实施并留存样品的。
6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四)药品监管执法领域
6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属于同一批次中药制剂(注射剂除外),经不同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安全性项目及有证据证明整批不合格的除外)。
7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聘用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工作人员,已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同时有证据证明非管理者责任的。
71.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且为非防疫和应急用医疗器械的。
72.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类医疗器械的。
(五)政府采购执法领域
7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六)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74.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75.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七)公安行政管理执法领域
7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77.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78.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79.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80.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8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82.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的。
83.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的。
84.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85.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
86.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87.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88.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89.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90.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八)民族宗教执法领域
9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92.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93.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94.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95.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96.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 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 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此清单涉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调整。
此清单于 2023年3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