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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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企业因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该情形违反了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特此公告送达。
如不服列入决定,可在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统计表》
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