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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7 发布时间:2017-06-11 08:58: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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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非重点管理) 计量收费 廊坊市广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实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企事业单位 35个工作日(整改顺延)     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冀财综【2010】3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制造许可: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修理许可: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依据财税[2017]20号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收费 廊坊市广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实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企事业单位 35个工作日(整改顺延)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冀财综【2010】3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每项150元,复查每项75元 依据财税[2017]20号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4t/h以下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50吨)、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廊坊市广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当日,数量较多5个工作日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 50元/台(移动式容器使用证、车用气瓶IC卡自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