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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13 16:21:51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申请变更的。
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在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并在限期内申请变更的。
4.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在限期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的。
5.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6.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虽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并在限期内完善档案的。
二、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