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廊广)应急罚〔2024〕C02号
被处罚人: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
家庭住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职务:- - - - 所在单位:- - - - 单位地址: - - - -- - - -
被处罚单位:廊坊市广阳区宏伟加油站 邮政编码: 065000
地址:廊坊市万庄镇指挥营东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广阳区宏伟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双层罐泄露检测仪电源未连接,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4〕WH41号。
主要证据如下:《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4〕WH41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裁量幅度为一般,裁量基准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