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廊广)应急罚〔2024〕C01号
被处罚人: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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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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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 - 所在单位:
- - - -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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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廊坊市振河加油服务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065000
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大伍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7****067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振河加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双层罐泄露检测仪电源未连接,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4〕C55号。
主要证据如下: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4〕C55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裁量幅度为一般,裁量基准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
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夏银行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