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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9 15:24:29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和调查统计股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可聘请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需要听证程序作出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和调查统计股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和调查统计股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业务科室。业务科室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主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规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和调查统计股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