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廊广)应急罚〔2023〕A05号
被处罚人: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
家庭住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职务:
- - - - 所在单位:
- - - - 单位地址:
- - - -- - - -
被处罚单位:
廊坊市宏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065000
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彭庄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83***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宏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安全管理人员(阮**)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3〕A87号。
主要证据如下: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冀廊广)应急责改〔2023〕A87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裁量幅度为一般,裁量基准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
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夏银行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